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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妈妈针对卖方作弊行为处理规则
作者:广告无忧    文章来源:阿里妈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          ★★★
第一条
本规则系阿里妈妈网站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之组成部分,您点击确认同意了服务协议,即表示同意了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列“买方”、“卖方”之定义与服务协议相同。

第三条
本规则所述卖方作弊行为指买方卖方达成广告交易后,卖方通过任何不正当之方式提高广告位的浏览量,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通过分拆代码以提高浏览量;
2、不断刷新网页以提高浏览量;
3、嵌入iframe投放方式;
4、通过代理服务器点击,互换点击,自动刷新等一切不产生任何效益的虚假无效点击;
5、任何非用户主动浏览产生的流量;
6、一切非正常投放的产品形式,一切以文字诱导或强制用户点击的行为;
7、其他形式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前提:买方卖方已达成广告交易,但按照阿里妈妈网站公告的结算日期,还未对广告交易产生之收益进行结算和支付。一旦广告交易收益已支付给卖方,买方卖方需自行解决。

第五条
一旦阿里妈妈网站网络广告检测系统发现卖方之广告位浏览量有不正常提高之现象,或者阿里妈妈网站在接到买方针对卖方作弊行为的正式通知后,将通知卖方并给予卖方合理的期限(一般是七天)对该现象或行为进行说明,阿里妈妈网站在该合理期限内未收到卖方的书面说明,或虽收到卖方书面说明,但该书面说明无法证明卖方不存在作弊行为的,阿里妈妈网站将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后对作弊行为产生之广告费进行冻结。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冻结广告费后,自冻结之日起60天内卖方未向阿里妈妈网站提供书面说明或该书面说明无法证明卖方不存在作弊行为的,自冻结之日起第61日始,阿里妈妈网站有权根据服务协议扣除技术服务费后,将余下的广告费划至买方帐户。被扣除部分的技术服务费,买方可向卖方追偿。


第七条
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卖方未向阿里妈妈网站提供书面说明或该书面说明无法证明卖方不存在作弊行为的,阿里妈妈网站有权单方解除与卖方之服务协议而关闭卖方之阿里妈妈网站帐户。

第八条
尽管阿里妈妈网站根据本规则所列处理规则有处理之权利,但并非阿里妈妈网站之义务。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规则公布日期:2007年 11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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